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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语言资源联盟章程

(征求意见稿)

2004-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文语言资源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ese Linguistic Data Consortium,缩写为ChineseLD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发起,由中文语言(包括文本、语音、文字等)资源建设和管理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中文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建成代表中文信息处理国际水平的、通用的中文语言资源库。为中文信息处理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提供支持,促进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筹)具体指导和监督本团体的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的成立得到了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的支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收集中文语言资源;

(二)组织制订中文语言资源建设的规范和标准;

(三)中文语言资源的出版、发行;

(四)开展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五)开展中文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罢免、换届以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等按照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的章程进行。

第八条   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对ChineseLDC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四)制定语料库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标准和发展规划,为相关立项提供咨询;

(五)监督审查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本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对语言资源建设、管理和共享具有热情。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团体的工作;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收集和起草语料库建设标准和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对本团体的资源业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维护网站;

(二)资源的管理、宣传、分发和售后服务;

(三)处理本团体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愿意为本团体提供资源或者使用本团体的资源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出申请,缴纳会费,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非盈利性国内会员、非盈利性国外会员和盈利性会员三种。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团体提供的免费资源;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时交纳每个年度的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享受的服务包括:

(一)会员定期收到有关本团体的资源建设情况的介绍材料,以及最新资源的样本;

(二)会员可以免费使用本团体规定的部分资源;

(三)会员在申请加入的同时就可以享受会员折扣

3.1 会费制定标准:

         3.1.1 缴纳会费时间: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3.1.2 缴纳会费金额包括:

            a.中国大陆地区研究用、中国大陆地区商用:500RMB

            b.中国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研究用、中国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商用:500USD

     3.2 会员享受的折扣标准:

         3.2.1 会员入会第一年享受非免费资源95%的折扣;

         3.2.2 会员入会第二年享受非免费资源90%的折扣;

         3.2.3 会员入会第三年享受非免费资源85%的折扣,以后都按照85%折扣计算。

第二十条   会员在连续一年内没有缴纳会费的按照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章 资源共享和分发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收集和分发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语音、语言信息处理的词典、数据、语料库、知识库、标准、规范和软件工具等。

第二十二条   资源加入本团体的程序:

(一)资源建设单位下载并填写“ChineseLDC资源提交表格并通过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形式确认,特别需要说明对数据使用有否特殊的限制;

(二)资源建设单位与本团体的主管单位中国中文信息处理学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三)资源建设单位按照本团体的要求提交相关数据、规范、软件和文档等,并通过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资源建设单位的责任和权力:

(一)除特别申明外,资源的著作权归各资源建设单位所有,各资源建设单位授权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进行相关资源的宣传、复制、发行、销售和汇编等;在本团体的资源购销协议中,需有明确条文要求使用资源的单位在相关科研成果和论文中标明本团体和资源建设单位的名称;

(二)资源销售价格参照会员分类分为“非盈利性国内研究价格”和“非盈利性国外研究价格”和“盈利性国内 商用价格”和“盈利性国外商用价格”四种,具体价格由本团体和各个资源开发单位共同制订,价格变化须经过双方协商;

(三)本团体对资源的分发有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两种,视资源的具体情况在协议上确定。非排斥性数据资源的购销,数据建设单位在转让价格上不得低于提供给本团体的价格;在转让方式上符合本团体的分类;

(四)非独家委托代理的收入(完税后)的70%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30%归本团体作为管理费用。独家委托代理的收入(完税后)的80%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20%归本团体作为管理费用。协议特别规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由中文信息处理学会和资源购买单位签署;购销合同一式四份,中国中文信息学会持两份,本团体及资源购买单位各持一份。

第二十五条   资源的宣传、维护、完善和售后服务:

有关资源的宣传、维护、完善和售后服务,相关资源建设单位和本团体要密切配合;有关责任问题,根据各个不同的语言资源,由本团体和相关资源建设单位另行制订协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关安全保障问题:

本团体和资源建设单位都必须保证资源的安全保障问题,避免未经授权的资源获取和不经意的流失等。如果出现上述问题,有关责任方要承担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不可预料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有关的争议,由本团体理事会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协商解决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解决。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财务由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支出:

(一)本团体数据资源的分发成本和费用;

(二)对本团体数据资源进行二次加工的费用;

(三)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会议费用;

(四)其他与本团体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语言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组织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资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中国中文信息处理学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日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语言资源和建设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语言资源和建设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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